近期,“社保”話題持續霸榜熱搜,從“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是否有效”到“企業逃避社保繳納的法律風險”,這場席卷職場圈的全民熱議,有哪些重點需要關注呢?讓我們一同看看吧!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,發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二)》,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,統一法律適用標準,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。
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、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,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: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,任何“不繳社保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。
這也意味著:任何形式的不繳、少繳社保的“私下協定”,都不能再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”了,更好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,“不繳社保”的約定通常存在兩種情況:
· 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;
· 有的勞動者為了多拿工資,要求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發放給個人。
而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: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則是:
· 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,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。
· 在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之后,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,支付給了勞動者,是可以要求返還的。
大家可以參考以下案件:
2022年7月,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。入職第二天,公司和朱某簽署了“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”。
北京某法院法官介紹,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,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,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。一個多月后,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,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。
法院審理認為,這份聲明中的內容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”的規定,這份聲明無效!因此,法院最終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。
最高法表示,確立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責任的規則,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,有利于維護社會保險統籌制度,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,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。
法官提示,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,來換取眼前的補助,短期來看,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,但存在很大的風險,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。
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——
對于勞動者而言:
· 當勞動者生病就醫時,沒法通過醫療保險來報銷醫療費;
· 在勞動者失業時,不能通過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金;
·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,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來報銷醫療費,獲得各項工傷賠償;
· 假如勞動者生育,將無法通過生育保險來報銷生育費用,獲取生育津貼;
· 當勞動者年老時,也不能通過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,保障晚年的生活。
同時,法官提示用人單位,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,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。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,如醫療費報銷、工傷賠償、生育津貼等,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。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方式,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,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,也是無效的。
對于用人單位而言,長遠來看也存在兩個風險:
· 第一是強制征繳的風險,在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征繳時,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,還要承擔滯納金。
· 另一個風險是,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。
法官提示,本司法解釋將于9月1日施行,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,在此之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,避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責任。
并且,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,按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。另外,五險都要繳納,險種要齊全,要根據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水平和法律規定的繳納比例,按時繳納。
也有一些職場人表示,好不容易發了工資,卻被扣掉一大筆社保,實在心疼得很,社保到底有什么用?可不可以不交呢?
“社保”即社會保險,是國家依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。它保障公民在年老、疾病、工傷、失業、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。
社保分為兩個體系,即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。
職工社保:是面向在職員工的,每月一繳,包含養老保險、醫療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、生育保險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“五險”。
居民社保:面向城鄉居民,每年一繳,包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。
生病了,醫保可以報銷一部分治療費用,如果沒有醫保,就只能靠員工自己掏錢了。而且,參加醫保不限年齡、不限健康狀況,而一般的商業醫療險都是有門檻的,曾經生過病、有三高不一定能順利買到。
再比如,有了基本養老保險,當我們退休后,每月可以領取一筆養老金,晚年生活就會更自在。
8月27日,四川稅務發布文章《公司給職工繳納社保繳費基數可選擇不同檔次嗎?》明確:
企業繳納社保基數不能選擇不同檔次。
來源:四川稅務
*關愛通綜合整理自
人民日報、央視新聞、央視網、新華社、申工社、51社保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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